第二十六条

已废止

各级人民检察院受理下列信访事项:

(一)对本级和下级人民检察院工作的批评、建议、意见;

(二)对本级和下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人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检举或者控告;

(三)对本级和下级人民检察院处理决定不服的申诉;

(四)依法应当由本级人民检察院受理的不属于诉讼途径解决的其他信访事项。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