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已废止

各级人民法院受理下列信访事项:

(一)对本级和下级人民法院工作的批评、建议、意见;

(二)对本级和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检举或者控告;

(三)依法应当由本级人民法院受理的不属于诉讼途径解决的其他信访事项。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