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废止

信访人一般应当通过网上信访平台和书信、传真等书面形式,提出信访事项;信访人提出投诉请求的,还应当载明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联系方式和请求、事实、理由。

信访人采用口头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有关机关应当记录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联系方式和请求、事实、理由。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