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信访条例/第五章 信访事项的提出第二十条已废止信访人一般应当通过网上信访平台和书信、传真等书面形式,提出信访事项;信访人提出投诉请求的,还应当载明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联系方式和请求、事实、理由。信访人采用口头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有关机关应当记录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联系方式和请求、事实、理由。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