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废止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向依法有权处理信访事项的本级或者上一级国家机关提出;

(二)到国家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

(三)持有效身份证件,办理登记手续;

(四)多人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五人。

信访人推选代表提出信访事项的,信访人代表应当向其他信访人如实告知信访事项处理情况以及相关信息。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