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信访条例/第四章 信访渠道第十六条已废止国家机关应当建立来访接待制度,设立或者确定适合工作需要的信访接待场所;县级以上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设立联合接访场所,完善联合接访运行方式。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