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废止

国家机关应当建立负责人信访接待制度。国家机关负责人应当定期到信访接待场所接待信访人,协调处理信访事项。

国家机关负责人或者其指定的工作人员,应当就信访工作中反映突出的问题,到信访人所在地当面听取信访人的建议、意见,协调处理信访事项。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