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信访条例/第四章 信访渠道第十四条已废止信访工作机构的通信地址、电子邮箱、投诉电话、网上信访平台、信访接待的时间和地点、信访事项的查询方式等相关信息资料,应当向社会公布。信访事项的受理范围和处理程序,与信访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为信访人提供便利的相关信息和业务,应当在信访接待场所或者网站公布。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