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废止

国家机关应当选派坚持原则、公正廉洁、责任心强,具有相应的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群众工作经验的人员从事信访工作。

有关国家机关应当建立信访工作人员培训、交流、激励、保障机制。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