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信访条例/第三章 信访工作机构和工作人员第十二条已废止信访工作人员与信访人或者信访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信访工作人员的回避,依法由其所属国家机关决定。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