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废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办理信访事项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表明身份、文明接访;
(二)按照信访事项办理程序,公正及时处理信访事项,不得敷衍塞责、推诿拖延、徇私舞弊;
(三)遵守保密制度,不得将检举、控告材料转给被检举、控告的人员或者单位,也不得向被检举、控告的人员、单位或者无关人员透露有关情况;
(四)不得拒绝信访人查询其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
(五)不得丢弃、隐匿、毁损、篡改信访材料。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