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信访条例/第三章 信访工作机构和工作人员第十条已废止信访工作机构的职责是:(一)受理、转送、交办信访事项,按照职责权限办理信访事项;(二)承办有关国家机关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三)协调处理、督查督办重要信访事项;(四)督促、检查、指导信访工作;(五)调查研究、分析研判信访形势,及时向有关国家机关报告并提出建议、意见;(六)宣传法律、法规和政策;(七)按照规定将有关信访材料存档;(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