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废止

信访工作机构的职责是:

(一)受理、转送、交办信访事项,按照职责权限办理信访事项;

(二)承办有关国家机关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

(三)协调处理、督查督办重要信访事项;

(四)督促、检查、指导信访工作;

(五)调查研究、分析研判信访形势,及时向有关国家机关报告并提出建议、意见;

(六)宣传法律、法规和政策;

(七)按照规定将有关信访材料存档;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