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以村规民约或者居民公约等形式对村(居)民保护饮用水水源的义务作出约定,落实保护措施。地方法规 · 赣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