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有效本条例涉及的行政处罚事项,已经按照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有关规定移交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行使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进行处罚。地方法规 · 赣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