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或者未采取相应的防止污染措施,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船舶进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准保护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赣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