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停靠与取水或者保护水源无关的船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立即驶离,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赣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