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方法进行捕捞,或者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进行捕捞作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地方法规 · 赣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