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取土、采矿、采石、采砂的,按照管理权限,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罚。地方法规 · 赣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