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七条有效市、县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应当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准保护区和饮用水供水单位周边区域的环境状况和污染风险定期进行调查评估,筛查可能存在的污染风险因素,并采取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地方法规 · 赣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