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八条有效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编制饮用水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饮用水供水单位应当根据所在地饮用水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备案,并定期进行演练。饮用水水源发生水污染事故,或者发生其他可能影响饮用水安全的突发性事件,饮用水供水单位应当采取应急处理措施,向市、县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向社会公开。有关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情况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供水安全。地方法规 · 赣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