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由州、县(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经催告仍不履行,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法规 ·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