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按照保护发展规划的要求,负责传统建(构)筑物的维护和修缮,县(市)人民政府可以对传统建(构)筑物维护和修缮给予补助或者奖励。

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不具备维护和修缮能力的,县(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进行保护,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予以配合。

所有权人、实际使用人或者代管人不明确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制定抢救修缮方案,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地方法规 ·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