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传统村落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措施第二十一条有效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原有建(构)筑物与历史风貌不协调的,由县(市)人民政府按照保护发展规划逐步完成核心保护区改造;由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按照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要求完成建设控制地带改造,县(市)人民政府可以给予适当补助或者奖励。地方法规 ·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