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修改

编制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应当符合传统村落实际,突出传统村落保护和发展需要,体现地方特色和民族特色,并广泛征求专家和原住居民的意见。

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应当包括保护原则、保护范围、保护内容、保护措施、产业布局、人居环境改善等内容。

对村落内的传统资源应当划定相应的保护区,实行分区保护。村落内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较为完整、传统建筑集中成片的区域划为核心保护范围;在核心保护范围之外划定建设控制地带和允许建设区。

自治县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编制具有地方特色和民族特色的建筑物、构筑物和相关基础设施的设计图集,对其风格、用材、选址、色彩、高度等予以明确。

地方法规 ·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