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传统村落保护条例/第二章 申报认定与规划编制第十四条已修改自治县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传统村落名录批准公布之日起一年内,组织编制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报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批,并向社会公布。经依法批准的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编制、报批和公布。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应当与乡村振兴、国土空间、全域旅游、文物保护、生态环境保护等规划相衔接。地方法规 ·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8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