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城乡生活垃圾处理专项规划,统筹建设城乡垃圾分类、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设施;逐步完善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垃圾处理系统,提高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鼓励社会各类投资主体参与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的投资和运营。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有垃圾分类投放和参与治理的义务,城乡垃圾必须堆放在指定的回收点。
禁止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填埋垃圾污染环境的行为。
地方法规 · 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