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设和完善污水处理、给排水等公共设施,防止非法排放污水造成生态环境的污染与破坏;推进农村改水、改厕和生活污水处理后排放。

地方法规 · 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