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在城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的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夜间作业,必须公告附近居民。
新建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自治县文化旅游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文化经营许可证,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营业执照。经营中的文化娱乐场所,其经营管理者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使其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在中考、高考考试期间,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对在考场周围从事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影响考试环境的活动,作出时间和区域的限制性规定,并提前七日向社会公告。
地方法规 · 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