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扬尘治理,有关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

(一)自治县交通运输、城市管理等行政职能部门应当督促运输车辆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自治县公安机关应当督促运输车辆按照规定路线和时间行驶。

(二)自治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城市道路的清扫保洁管理,指导督促广场、停车场和其他公共场所做好清扫保洁,推行清洁动力机械化清扫等低尘作业方式;自治县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交通干道的清扫保洁工作。

(三)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地扬尘治理的监督管理。

地方法规 · 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