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华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章 社会生活与生态环境保护第三十八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大气污染的防治。禁止下列情形:(一)餐饮的油烟排放不符合环保标准;(二)机动车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三)燃煤锅炉超标排放;(四)在禁止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五)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违法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地方法规 · 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6月20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