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大气污染的防治。禁止下列情形:

(一)餐饮的油烟排放不符合环保标准;

(二)机动车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三)燃煤锅炉超标排放;

(四)在禁止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五)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违法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地方法规 · 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