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华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经济建设与生态环境保护第三十六条有效在自治县从事旅游开发,应当与当地生态环境相协调,合理利用生态资源和旅游资源。对损害自然生态环境的旅游景点和设施,由自治县人民政府责令限期关闭或者拆除。涔天河、姑婆山、大龙山、黄龙山、秦岩、香草源、九龙井等旅游景区、景点应当加强公共卫生管理,完善公共卫生设施,防止污染生态环境。地方法规 · 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6月20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