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华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经济建设与生态环境保护第三十二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规模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整治,建立设施完善、农牧结合、资源循环利用的绿色畜牧业;制定并颁布畜牧业养殖区划分方案,设置规模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畜禽规模养殖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推进畜禽粪便、尸体和废水等废弃物综合利用与无害化处理。地方法规 · 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6月20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