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华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自然生态环境保护第二十七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强化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的预防和应急处理,保障城乡居民饮用水安全。自治县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质状况的监测,发现水体污染应当及时报告自治县人民政府,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责成相关职能部门采取有效治理措施,并将治理信息及时公开。地方法规 · 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6月20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