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体保护,预防、控制和减少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加强河道、水库的管理和保护。

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禁止在江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

未经批准不得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设置排污口、弃置砂石或者淤泥。

禁止在湘江东源干流及其一级支流、西河干流、涔天河水库和小一型以上的其他水库从事餐饮、娱乐等污染水体的行为。

地方法规 · 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