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自治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河(库)长制,明确河流、水库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建立河(库)长制的工作制度和考核办法。

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河岸、水库的显著位置设立"河(库)长公示牌"。标明河(库)长姓名、职务、河流(水库)概况、保护目标、监督电话。

地方法规 · 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