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华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自然生态环境保护第二十三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湿地保护,防止湿地污染;对受到严重破坏的湿地野生动植物,应当采取封育或者人工驯养繁殖等措施予以恢复。未经法定程序任何人不得擅自改变湿地用途。地方法规 · 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6月20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