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华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自然生态环境保护第二十二条有效自治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封山育林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报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封山育林区域应明确四至范围、封育期限,设置界桩、标牌,并向社会公布。在封山育林期间,封山育林区域内禁止砍伐、移植树木,禁止烧炭、采脂、剥皮、挖根等毁林行为,禁止开垦、取土、采石及其他破坏林地行为。地方法规 · 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6月20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