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森林资源的保护,实施天然林、水资源涵养林等公益林保护工程;建立珍稀树种的保护与繁育制度,促进珍稀树种资源可持续发展;加强古树名木的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采伐、买卖、损害古树名木。

将山区县级道路两侧二十米以内以及乡、村、组道路两侧十米内的林地林木纳入生态公益林管理。

地方法规 · 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