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华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与功能区划第二十条有效生态保护红线和生态环境重点保护区域,由自治县人民政府统一设置界桩、界碑或者标识牌,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移动、毁损。地方法规 · 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6月20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