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对下列区域实行重点保护:
(一)一级、二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二)湘江东源干流及其一级支流、西河干流、涔天河水库和小一型以上的其他水库;
(三)高速公路、铁路、国道、省道、AAA级以上旅游景区的道路和湘江东源干流及其一级支流沿线两旁的第一层山脊或非城镇和村庄规划区平地可视二百米以内的范围;
(四)县级以上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公益林区、地质遗迹保护区;
(五)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重点保护区域。
重点保护区域内,禁止下列经营与建设行为:
(一)建设畜禽水产养殖场、养殖小区;
(二)对天然林进行商业性采伐;
(三)开采矿产资源;
(四)建造不符合区域主体功能定位和相关规划的建筑物、构筑物;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地方法规 · 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