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在生态红线划定范围内,应当按照主体功能定位开展相关的生产、经营、建设活动,严格控制人为因素对生态环境的干扰和破坏,禁止进行工业化和城镇化开发。

地方法规 · 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