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华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与功能区划第十八条有效在生态红线划定范围内,应当按照主体功能定位开展相关的生产、经营、建设活动,严格控制人为因素对生态环境的干扰和破坏,禁止进行工业化和城镇化开发。地方法规 · 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6月20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