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海上搜寻救助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省和沿海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海上搜寻救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海上搜寻救助应急能力建设规划,健全海上搜寻救助体系和应急反应机制,提高海上搜寻救助能力。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