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海上搜寻救助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海上遇险人员有获得无偿救助的权利。具有海上搜寻救助能力的单位和个人,对遇险人员有进行救助的义务。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