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海上搜寻救助,是指船舶、设施、民用航空器以及人员在海上遇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失踪时,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和遇险人员救援的活动。

海上遇险人员包括:

(一)发生海难事故的船舶、设施上的人员;

(二)海上失事或者迫降的民用航空器上的人员;

(三)海上突发伤病需要紧急救治的人员;

(四)其他海上遇险人员。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