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海上搜寻救助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本条例所称海上搜寻救助,是指船舶、设施、民用航空器以及人员在海上遇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失踪时,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和遇险人员救援的活动。海上遇险人员包括:(一)发生海难事故的船舶、设施上的人员;(二)海上失事或者迫降的民用航空器上的人员;(三)海上突发伤病需要紧急救治的人员;(四)其他海上遇险人员。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