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船舶、设施、民用航空器以及人员在海上获悉遇险求救信息时,应当及时与求救者联系并转发遇险求救信息。

发生碰撞事故的船舶、设施,应当尽一切可能救助遇险人员;在不严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不得擅自离开事故现场。

突发事件发生海域附近的船舶、设施获悉遇险求救信息时,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在不严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及时开展搜寻救助。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