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海上搜寻救助条例/第四章 应急处置与救援第二十六条有效船舶、设施、民用航空器以及人员在海上发生突发事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积极进行自救。发生突发事件的船舶、设施、民用航空器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当积极配合并主动参加海上搜寻救助行动。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