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海上搜寻救助条例/第四章 应急处置与救援第二十八条有效海上搜寻救助行动需要动用海上搜寻救助力量的,海上搜救中心应当按照应急预案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及时下达搜寻救助指令。接到海上搜救中心指令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执行,并服从海上搜救中心的统一协调和指挥;因特殊原因不能立即执行指令的,应当及时向下达指令的海上搜救中心报告。参加搜寻救助行动的船舶、设施、民用航空器,应当将通信方式、通信频率以及出发和抵达现场的时间等信息及时报告海上搜救中心。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