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有效

辱骂、威胁、殴打不文明行为劝阻人、举报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