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四条有效辱骂、威胁、殴打不文明行为劝阻人、举报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