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共享单车驾驶人未在规定地点停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予以处罚。共享单车运营企业超量投放或者未及时清理违规停放共享单车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