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五条有效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