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章 鼓励与支持第二十四条有效鼓励公民无偿献血和自愿捐献造血干细胞、遗体以及器官。尊重和保护捐献人的捐献意愿、捐献行为和人格尊严。无偿献血者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在血液使用方面依照有关规定获得优先、优惠待遇。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